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8〕10号

2018年4月18日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攻坚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中心城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中心城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尊重民意、让利于民、货币安置、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统计、督查、考核、协调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棚改责任主体。
  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市交通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交发投资公司)等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其他部门或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作为实施主体。

  第七条 对于拟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棚改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拟定规划经济社会指标和改造建设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面向社会以公开方式确定参与单位。确定参与单位的工作由属地区政府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除市政府已明确的国有棚改公司之外的其他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企业。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中心城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流程、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科学编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制订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第九条 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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