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20〕8号
2020年3月30日
赫山、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存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19〕6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具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资金,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政府部门代管资金是政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或非政府机构的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等。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确保安全、注重绩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方式分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开设资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部门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人民银行库款除外),按协议约定存款数额。
第二章 存放银行
第六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市中心城区设立了法定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具备人民币存贷职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明确设在市中心城区的一家支行(营业部)代理政府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定期存放业务。
第七条 存放银行参与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管理规范合法,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符合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三章 资金存放额度分配
第八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在银行间的存款分配,由市财政局会同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可分配资金数量和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风险防控能力、服务管理水平等相关指标考核结果分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55分,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10分、服务和管理水平10分。对地方经济发展、风险防控和重大事件处置等有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加分,年度加分总额不超过10分。
新引进的域外市级银行机构,当年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予以支持。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55分。其中,“社会融资规模总量”6分,“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4分,“余额存贷比”10分,“存款利率”10分,“缴入地方税收总额”10分(其中缴入全市地方税收总额占6分,缴入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占4分),“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5分。“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余额存贷比”“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数;“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与上年同期同口径指标的差额;“存款利率”为申报利率换算成的年利率(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确定的最高上浮额度);“缴入地方税收总额”为银行上年度在全市(市本级)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分=6×(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的最高值)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分=14×(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最高值)
余额存贷比分=10×(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的最高值)
存款利率分=10×(某银行当期存款利率÷银行中当期存款利率的最高值)
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分=6(4)×[某银行上年度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银行中上年度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的最高值]
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分=5×(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的最高值)
(二)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根据各银行支持市本级平台公司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到位贷款余额20分,贷款年化利率5分。
到位贷款余额分=20×(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已到位贷款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已到位贷款余额的最高值)
贷款年化利率分=5-(某银行考核当期贷款年化利率×100-银行中贷款年化利率最低值×100)
贷款年化利率计算方法:如某银行考核当期有三档贷款,分别为年利率4.3%的2亿元;年利率4.9%的3年期3亿元;年利率5.2%的5亿元。
......
益政办发〔2020〕8号
2020年3月30日
赫山、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存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库〔2019〕6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具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的资金,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政府部门代管资金是政府部门和受政府委托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或非政府机构的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等。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确保安全、注重绩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方式分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开设资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部门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人民银行库款除外),按协议约定存款数额。
第二章 存放银行
第六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市中心城区设立了法定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具备人民币存贷职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明确设在市中心城区的一家支行(营业部)代理政府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定期存放业务。
第七条 存放银行参与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管理规范合法,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符合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三章 资金存放额度分配
第八条 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在银行间的存款分配,由市财政局会同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可分配资金数量和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风险防控能力、服务管理水平等相关指标考核结果分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其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55分,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10分、服务和管理水平10分。对地方经济发展、风险防控和重大事件处置等有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加分,年度加分总额不超过10分。
新引进的域外市级银行机构,当年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予以支持。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55分。其中,“社会融资规模总量”6分,“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4分,“余额存贷比”10分,“存款利率”10分,“缴入地方税收总额”10分(其中缴入全市地方税收总额占6分,缴入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占4分),“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5分。“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余额存贷比”“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数;“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总量与上年同期同口径指标的差额;“存款利率”为申报利率换算成的年利率(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确定的最高上浮额度);“缴入地方税收总额”为银行上年度在全市(市本级)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
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分=6×(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余额的最高值)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分=14×(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最高值)
余额存贷比分=10×(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余额存贷比的最高值)
存款利率分=10×(某银行当期存款利率÷银行中当期存款利率的最高值)
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分=6(4)×[某银行上年度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银行中上年度缴入全市(市本级)地方税收总额的最高值]
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分=5×(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的最高值)
(二)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25分。根据各银行支持市本级平台公司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到位贷款余额20分,贷款年化利率5分。
到位贷款余额分=20×(某银行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已到位贷款余额÷银行中基期前12个月月末平均已到位贷款余额的最高值)
贷款年化利率分=5-(某银行考核当期贷款年化利率×100-银行中贷款年化利率最低值×100)
贷款年化利率计算方法:如某银行考核当期有三档贷款,分别为年利率4.3%的2亿元;年利率4.9%的3年期3亿元;年利率5.2%的5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