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Fujian People's Government on Releas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Tax on Occupied Cultivated Land (Only Title Transla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Fujian People's Government on Releas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Tax on Occupied Cultivated Land (Only Title Translated)
Circular of Fujian People's Government on Releas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Tax on Occupied Cultivated Land (Only Title Transla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17号
2008年11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附: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宽度<1.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耕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耕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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