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财债字[1998]6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针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对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监管,促进和引导金融企业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三)实行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节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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