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2008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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