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8〕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弧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址(国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系列项目之一。请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址(闽政办〔2008〕65号),同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发〔2008〕64号),做好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工作,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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