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1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分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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