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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