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6]60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个人或者家庭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社会救助的原则)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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