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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