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相关代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交通委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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