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