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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