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89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道路外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89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道路外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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