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1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内河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内河装卸(含堆存,下同)业务的企业、专用码头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营业性内河装卸服务业务的单位;
  (三)在本市内河港口建设码头以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进行施工作业、从事与装卸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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