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协调、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和制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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