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2023年6月7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分为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相关单位、个人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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