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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