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1990]鲁政函130号

1990年11月23日

  省政府决定,将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号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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