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8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的治安、交通、道路设施、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市容、灯光、文明施工等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以下简称中心区),是指东起泰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中心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及其调整,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心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机关和执法组织)
  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城管办)负责中心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并对中心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授权相对集中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中心区内设立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浦东新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就相对集中处罚事项对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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