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
  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划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上海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
  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市容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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