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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