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6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
  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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