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4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计量单位和数值进行结算或者标称的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计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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