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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