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其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的性质)
  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以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昆虫、土壤有机物和潮间带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市级海洋生态类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管理机构)
  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海洋局)会同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上受金山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海洋局的指导和监督。
  市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原则)
  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与适度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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