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6年3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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