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2010年12月20日

  (1999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本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以下简称航油管线)设施,保证本市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保障航油管线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航油管线,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航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航油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航油管线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牺牲阳极测试桩、牺牲阳极、管道截断阀井、警示牌以及管线穿越道路、河流时的套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航油管线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机关职责)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航油管线保护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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