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20年8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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