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

2022年3月3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编制与调整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项修改为:“(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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