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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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1988年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是指本市内河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详见附件《上海市内河航道管辖范围表》)。航道或者航道规划等级的变动,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规划、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是本市内河航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县(区)内河航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航道的规划、管理和养护。

  第五条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管理和养护,业务上接受航管机构的指导。
  码头、装卸点的前沿水域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疏浚、维护。企业自行排放污水、废水而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排放单位负责疏浚。

  第六条 本市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制定。
  本市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由市政府交通办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交通办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必须有水利、水产、规划、港务、市政工程等相关部门参加。
  水利、水产、规划、港务、市政工程等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与内河航道有关的规划时,必须有同级航管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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