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23〕79号

2023年4月17日

各监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请各企业对照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章程及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照文件要求,修订企业章程,完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2023年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开展全面排查。企业应当对照完善后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梳理与文件要求不符的融资担保和资金出借事项。
  (三)加强问题整改。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融资担保与资金出借事项,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整改或按照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对需要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统一履行备案程序,以红头文形式报送相关事项具体情况、集团审批情况、风险研判及风险控制措施、融资担保及出借资金事项备案表等。确需延长整改时间的,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市国资委确认。
  (四)季度报送要求。本办法印发后,对需要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除红头文报送备案材料外,还需在财务月报系统中填报《融资担保及出借资金事项备案表》,并按要求报送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季度监测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企业为集团内外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的和主业相关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以自身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实物等资产作抵押、质押,为本企业取得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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