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1号)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鸿忠
2008年7月15日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有效,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生产、经英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兽药监督管理的领导,完善兽药质量监测体系,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达到《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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