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23年3月9日

  (2017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 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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