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2021年8月11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
将第二款修改为:“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合同法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2021年8月11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
将第二款修改为:“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合同法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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