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2023年1月19日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通信、广播电视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改善网络条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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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2023年1月19日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通信、广播电视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改善网络条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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