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4号

2023年1月19日

  (2023年1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4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省实行家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力量建设,并将家畜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畜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省家畜屠宰数字管理系统,加强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家畜屠宰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制定、技术支持、试点示范等措施,鼓励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生产条件,支持家畜养殖、屠宰以及畜产品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培育自主品牌,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对在家畜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一条 家畜屠宰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坚守质量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家畜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企业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编制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草案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