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锥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8〕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
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省卫生厅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解决边远山区、海岛村医疗卫生机构缺少乡村医生等问题,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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