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你啊你许多)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2022年12月12日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总体规划,推动智能化管理工作;
(三)制定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四)对全市各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制定和发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等级;
(六)建立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档案,评定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公布评价结果;
(七)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八)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二)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
(三)划定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物业收费公示情况;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七)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八)对物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培训;
(九)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十)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普通住宅及同一区域内非住宅等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二)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治安防范、犬只饲养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宣传和培训消防安全知识;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落实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由市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中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设计;
(五)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无照经营以及电梯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有计划配置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住宅小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砍伐树木、侵占毁坏绿地以及违法饲养家畜(犬只除外)家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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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2022年12月12日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2年8月3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总体规划,推动智能化管理工作;
(三)制定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四)对全市各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制定和发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等级;
(六)建立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档案,评定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公布评价结果;
(七)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八)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二)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
(三)划定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物业收费公示情况;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七)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八)对物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培训;
(九)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十)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内容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普通住宅及同一区域内非住宅等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
(二)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治安防范、犬只饲养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宣传和培训消防安全知识;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落实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由市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对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中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设计;
(五)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无照经营以及电梯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有计划配置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住宅小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砍伐树木、侵占毁坏绿地以及违法饲养家畜(犬只除外)家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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