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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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令第30号),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

1995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 含普通中学) 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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