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规定

上海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区)司法局指导下,为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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