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此文件已失效。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7年11月14日
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
一、地方固定收入。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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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此文件已失效。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7年11月14日
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
一、地方固定收入。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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