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

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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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

(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蔬菜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保证城市人民需要,根据国务院1981年批转商业部《关于九个城市蔬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1982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郊划定蔬菜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二条 根据本市现有菜田的分布情况和成片保护的需要,兼顾1990年前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情况,确定近郊以菜为主的乡镇和远郊以菜为主的村的耕地,原则上都划入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保护区的土地不得侵占,生产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容污染,种菜劳力必须稳定,菜农利益应当给予保护。保护区要加强农田建设,尽快建成稳产高产的生产基地,实现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品种多样、质量鲜嫩、上市均衡的要求。

  第四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必须坚决贯彻以菜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菜、粮、棉和菜、副、工的关系,并从资金、材料肥料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保证蔬菜生产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蔬菜生产必须坚持计划种植和计划上市的原则。对计划安排的蔬菜播种面积,一定要种足种好。按计划种植的蔬菜,一律由蔬菜公司收购,不准自行出售或者处理。

  第二章 保护蔬菜耕地

  第六条 划入保护区的实种常年菜田为17万亩,连同轮作、间种蔬菜及周围需要成片保护的耕地共37万亩,分布在46个乡镇、334个村。此外,近郊还有常年菜田3万亩,连同周围耕地共4万亩,因已列为“六五”、“七五”期间以住宅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建设规划用地,不划入保护区,在未征用和施工前仍须继续努力种好蔬菜。
  保护区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范围由市蔬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文公布,并划界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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