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0]26号

1980年4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进行。

  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首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凡是在北京征地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必须妥善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腾地。被迁单位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搬迁,负责做好动员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房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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