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

2019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先进标准引领湖北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备案、复审、实施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标准、产业的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标准的立项

  第七条 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
  (一)公益性领域;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
  (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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