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修订)
Regulations on the Civilian Staff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Revised in 2022)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修订)
Regulations on the Civilian Staff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Revised in 2022)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

2022年12月10日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年修订)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第一次修订 202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文职人员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应当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构建完善的管理、保障机制。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职人员的招录聘用、教育培训、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退休管理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建立文职人员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做好跨军地文职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