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0]第23号批准,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通告[1990]第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活跃社会主义房产市场,加强本市房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的居住、非居住房屋的评估。其中,国有房屋的评估同时适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产评估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市房产评估标准;
  (二)负责本市房产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制订本市房产评估员专业等级标准和对房产评估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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