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所有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烟尘排放的统一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县范围内烟尘排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家庭生活灶头外,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热水炉、灶头等(以下简称炉、窑、灶)的排烟装置,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达到国家与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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