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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