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5月25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
快递业务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税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邮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邮政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各区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5月25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
快递业务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税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邮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邮政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各区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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